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执行规定的通知
晋建标函[2016]3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需要,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满足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计价需要,对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进行调整,并对《计价依据》的执行做相应规定,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和执行的说明
一、《计价依据》调整说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对2011《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实行“价税分离”的工程计价规则,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项费用均按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计价依据》具体调整如下:
1、预算定额
扣除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具预算价格、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摊销费、系统调试费、地模费、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中的进项税额,形成预算定额价目汇总表(调整版)。
2、费用定额
扣除组织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归入企业管理费中,税金改为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形成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调整版)。
3、材料价格信息
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内容调整为含税材料指导价和不含税材料指导价两个部分。
二、《计价依据》执行规定
1、符合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执行调整后的预算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算工程造价。
2、符合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执行原合同或调整前的预算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计算工程造价,税金按表1执行。
简易计税方法下税金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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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程序下载后,里面有两个安装程序。分别安装,装上后是两个图标,一个是简易计税,一个是增值税,2016年5.月1日以后,计价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增值税,执行新的定额即费率,税金费率为11%.另外一种计价方式为简易记税,执行旧定额及费率,税率为(市区3.36%,城镇3.3%,其他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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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载后安装与原来一样,装后模板里分两种,一种是原模板,另一种是带营改增模板。
2. 序列号输入:原模板序列号不变;营改增随便打开一个模板输入序列号,其他模板都默认,不需要每个重输,确定时提示“修缮定额库不能打开”一直按住回车键,直到提示不出现,原因是修缮定额库站里还没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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